(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guī)劃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章 重點區(qū)域大氣污染聯(lián)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